《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为认真贯彻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发布代理外商和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揽收邮件的宣传广告。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2016年8月30日